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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
 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1年9月7日 银发[2001]2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付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目录

  一、处理原则
  二、会计科目与账户、账簿的设置及使用说明
  (一)发行库专用科目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与发行库相关)
  (三)科目平衡关系
  (四)登记簿的设置
  三、人民币产品印制入库的核算
  (一)总行重点库的核算
  (二)总库的核算
  四、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的核算
  (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签发
  (二)签发行的核算
  (三)调出库与调入库的核算
  (四)撤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核算
  五、发行库对商业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现金的核算
  (二)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支取现金的核算
  六、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的核算
  (一)业务库向发行库交存现金的核算
  (二)业务库向发行库支取现金的核算
  七、上级库对货币发行与回笼的核算
  (一)分库、中心支库的核算
  (二)总库的核算
  八、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核算
  (一)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的签发
  (二)销毁点的核算
  (三)分库的核算
  (四)总库的核算
  九、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完整券与残损人民币对转的核算
  (二)不可抗力造成人民币发行基金损失的核算
  (三)人民币发行基金长款、短款的核算
  (四)保管品业务的核算
  十、结账、对账及错账的处理
  (一)结账与对账
  (二)错账与错报发行、回笼数字的冲正
  十一、报表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二)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
  (三)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五)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保管
  十三、附则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适应货币发行业务处理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原则
  (一)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与反映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和货币发行、回笼、流通中货币等有关业务的情况,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为研究和制定金融政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自成系统,专设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三)根据发行基金的性质和发行业务的特点,货币发行会计核算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入,减少记付出,余额在收方,反映发行基金库存。
  (四)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计算机处理软件。
  (五)货币发行业务坚持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坚持序时逐笔记账、不得并笔记账或轧差记账。
  (六)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贯彻账实分管的原则。凡办理发行库业务的银行,须配备专职发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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