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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专项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根据国家金融工作重点,针对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组在执法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提交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被检查单位在贯彻执行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应当发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督检查督办通知书》。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金融违法案件,应当移交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应当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并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应当对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中重大、疑难或具有普遍性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研究结论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协商司法机关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其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对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金融法律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金融法制宣传。
  第五十条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引起民事纠纷案件,并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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