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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制度。每季度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的涉诉案件情况向上级行报告,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1);每半年将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情况向上级行报告,提交《金融机构诉讼案件报告表》(见附2)。对涉及金融巨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审核与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本行、本分支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审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拟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运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对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受理对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程序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每半年向总行条法司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辖内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见附3)。

第七章 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金融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成立执法监督检查组,执法监督检查组由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吸收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为执法监督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检查重点对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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