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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为本行、本分支行的重大决策、日常金融监管以及履行其他职责提供法律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本行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工作人员受行长委托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为本行直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组织应诉,及时收集证据、提交答辩状,接受行长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人员应当配合应诉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对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书面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请总行对有关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的,应当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由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辖区内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其辖区外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辖区内发生的金融法律问题,应当由该分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予以处理;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在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书面意见或证明。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发行的民事纠纷,应当先由发生纠纷的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行裁决,不得起诉。
  第三十四条 经金融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对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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