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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分支行发布的金融业务规则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制定的金融业务规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总行制定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备案。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总行发布的规章、分支行制定的金融业务规则进行定期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规章和其他金融业务规则的程序,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四章 金融债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组织与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金融债权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辖内金融机构的债权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分别代表总行和分支行参加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就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事宜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监督、检查改制企业的债务落实情况,协调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逃废债企业进行制裁。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金融债权管理的专题调查,收集和研究涉及企业改制和金融债权管理的信息,并及时向上级行书面报告。

第五章 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承担本行的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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