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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行和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其他中心支行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的、紧急的金融法律事务,并就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法律问题与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协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应指定专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所辖下级行和辖内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金融规章的制定与解释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送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负责起草综合性金融规章,审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起草的金融业务规章。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金融业务规则,对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起草的金融业务规则的合法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送审稿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对涉及重大金融问题的,应当征求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起草综合性金融规章或金融业务规则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审查金融规章或金融业务规则时,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统一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的内容、含义的解释,以及涉及诉讼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涉及金融业务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含义的解释,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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