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1年2月6日 银办发[200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
(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
(二)金融债权管理;
(三)法律顾问;
(四)行政处罚的审核。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
(五)执法监督检查;
(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
(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