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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银发[2001]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责任,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市(地)级联社、省级联社的监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实行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对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一)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定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对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分行)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三)对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从事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四)组织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经验交流。
  (五)组织完善农村信用社监管手段的开发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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