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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根据我部去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66号)的部署,在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原在职的取得资格可以继续执业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执业登记。这是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新的执业核准登记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严格、稳妥地组织好这次重新办理执业登记的工作。
  (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和审核、登记程序,予以组织实施。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继续执业的原在职人员,一律要求重新办理执业登记。重新登记要启用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六),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档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核工作,规范登记程序,遵守管理纪律,对不符合规定执业条件的人员或被举报在重新申请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对经逐级审核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或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核准手续,办理执业登记,并向其颁发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参加首次全国资格考试和考核不合格的原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应予以调整和分流,不得准予其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如果本人申请,原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又愿意聘用的,应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聘用辅助工作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工作,应当与目前尚未结束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包括脱钩改制),重新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进行,以实现机构设置、体制、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优化组合,为全面实施新的管理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鉴于今年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换发新证工作任务繁重,原按新规章定于一季度进行的例行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各地可简化手续,以机构、人员重新登记替代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各地的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工作,要求最迟于今年5月底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和统计资料报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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