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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地具体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和加分幅度,可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考试情况以及发展队伍、调整人员素质结构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二、关于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考试合格确认。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依照本通知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和适用加分的原则,在完成加分工作和考生总成绩复核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考试合格人员(包括不合格人员)的确认工作,并按考区、考场登记造册。在合格确认工作中要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同时要一并做好对举报和当场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与核查。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在考试合格确认完成后,将每个考生的考试成绩(包括各卷得分,加分——注明加分条件、总分)和确认结果(即合格、不合格)下达各考区考务办公室,由各考区受理考试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书面通知每个考生。被确认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申请分数核查。核查工作按我部去年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批授予工作。参加首次全国资格统考被确认合格的人员接到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后(申请分数核查的人员在收到省考试办经核查确认其合格的通知后),应在省(区、市)考试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填报《基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十)。县、地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我部对2000年参考人员的要求,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区、市)司法厅 (局)审批。对考试合格,并经逐级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批准授予其基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资格的决定。该决定上报司法部,由我部据此下发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履行颁证手续。
  (四)时间安排。上述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申请审批工作,要求各地最迟在今年四月中旬完成。各阶级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由各地自行安排。
  三、关于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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