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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 司发通[20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0年底,全国举行了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各地的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已全部完成。据统计,首次全国资格统考报名总人数为104840人,实际参考95202人,缺考9638人,参考率为90.8%。各地考试组织和考场秩序总体上符合我部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考生的成绩也属正常,基本体现了参考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准和各地考前准备充分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部对首次统考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国统考的实际情况,现就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确认办法、资格授予以及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全国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一)考试合格标准。鉴于首次统考的参考范围和目的是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素质结构调整问题,按我部既定方针,首次统考的合格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方式予以确定。根据这一要求和对各地上报的考生得分情况的综合测算,决定首次全国资格统考的合格分数线为120分(按两卷合计总分计,包括加分)。
  (二)加分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考虑到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员素质水平的差异造成地区间考生成绩不平衡的情况,根据我部原考试通知精神,决定对特定区域和范围的考生参加这次考试的卷面成绩给予适当加分,以扶持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
  这次考试可以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是: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参考人员;2.西部各省份及国家划定的贫困县的参考人员;3.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满5年的参考人员;4.曾参加省级地方性资格考试并被确认成绩合格的参考人员。加分方法:1.加分分值为每卷5分,合计加10分,并入考试成绩总分;2.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加分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加10分的照顾,不得重复加分。但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新疆、内蒙地区使用民族文字试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可再追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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