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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通知
 (2001年8月16日 司发通[20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广大律师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律师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在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少数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不依法办事,提供假证、伪证,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搞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败坏了律师的声誉,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决定从今年8月下旬到10月底,在全国律师队伍中,集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工作管理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行风行纪,纯洁律师队伍;端正律师的执业思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进一步加大律师执业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律师工作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的律师队伍,保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育评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律师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敷衍了事;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律师事务所
  1.收案收费管理。不进行收案审批和收案登记,或者案件批办单短缺、空项,收案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空缺收费数额;
  2.执业监督管理。疏于对律师的监督,检查,致使本所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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