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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3]6号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水产高等院校,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单位: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水王建设、围湖造田以及过度捕捞等原因,我国渔业资源处于严重衰退状态,严重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组织开展了一些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对扩大天然水域鱼类种群规模,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果。但放流数量与资源增殖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甚至一些地方从未开展过增殖放流活动。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着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了放流效果。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保证生态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作为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努力恢复渔业资源种群数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繁荣渔区经济,保持渔区稳定。
  二、各地要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纳入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使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渔业资源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年度增殖放流计划,确定放流区域、品种、规格、数量等,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发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各地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投入,将经费计划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渔业资源保护费和资源损失补偿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同时,要调动社会力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积极出资参加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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