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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
 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和鉴定质量,现就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鉴定工作宗旨,充分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高、认证技术要求复杂等管理类职业特点,保证鉴定质量,我部成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试点项目领导小组、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负责试点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指导和日常工作。
  (一)项目领导小组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试点推广工作任务和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二)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设在我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类专业性、技术性培训和鉴定方法、技术和资源的研究、开发和修订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全国开展本职业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组织试验性培训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本职业示范性师资及考评员的培训和认证工作。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的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进行备案,并处理社会上对这些机构投诉等事宜。
  二、2003年先行组织开展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中,各地认定的相应培训机构须报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统一备案(培训机构登记表见附件)。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充分的师资力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选拔承担基础知识及相关知识、技能操作教学的教师,每门课程原则上应配备2名以上的讲师,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教程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对培训人员实行毕(结)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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