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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4年6月24日)


  《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对重要违纪问题的立案(核实)和结案建立备案制度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要求,经与监察综合室,各有关纪检监察室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1、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立案、结案涉及厅局级干部的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倾向性的案件。
  2、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初步核实反映厅局级干部违纪问题及其他重要核实件。
  二、备案形式。填报统一设计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结案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件备案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件了结备案表》等四种表格。每季度填报一次,每次填写一式四份(报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二份,监察综合室一份,办公厅案件管理处一份)。每半年将本单位查处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三、填表及报送时限。填表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四种表格每季度报送一次,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备案表(一式四份)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查处案件情况分析报告每年1月下旬、7月下旬报送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1994年上半年度查处案件(核实件)备案表,请于7月20日前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
  四、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请将本单位负责案件备案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级、联系电话,于1994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到中央纪委分管纪检监察室,以便联系工作。
  中央纪委办公厅案件管理处负责每季度将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和执行报送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的报送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将于今年下半年会同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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