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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党和国家机关
 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0日)


  近几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公款、公物超过规定标准装修住房,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响,发扬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正、副省(部)级干部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干部还要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属违纪行为。
  二、对超标准装修住房所动用的公款,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负责向其全部追回。所动用的公物,由该干部现所在单位按装修时当地的国家规定价格折价计款追回。追回的款额一律上缴国库。
  三、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除了按本通知第二条处理外,还要根据其超过规定标准所动用的款额(含动用公物折价款额)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款额不满一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款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款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多次动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动用款额给予处分。
  四、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侵占、挪用和克扣救灾、防汛、扶贫、教育等公款、公物的;
  (二)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共同动用公款、公物,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伪造、销毁单据,阻挠他人坦白,对检举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五)先以公款、公物高标准装修,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该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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