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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包括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总局审批后,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六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编号、建卡、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记录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调拨处置等事项。
  (二)使用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帐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计划,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帐、卡、物相符。
  (三)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帐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核算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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