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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帐面原价注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调出、出售等。
  (一)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执行。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置。
  (二)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并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需经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和技术鉴定,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凡国家有特殊报废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报损。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损坏,需作报损处理的,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总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调出。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出售。单位出售固定资产,需经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并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总局审批后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总局批准的出售价。
  (六)因比赛规则改变而不适用的体育器材,可以调拨给青少年业余体校等作为训练器材使用,由单位提出调拨方案,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七)凡经总局批准报损、报废、调出、出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草、报废单、报损单等,经总局主管部门盖章后,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直接转入修购资金,并按专用基金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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