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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条 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事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由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商品索赔期内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由单位统一管理。制说明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及有关税费等计价,进口设备的买价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总差额,计入当期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固定资产,应限期办理交付手续。同时,先按估计价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四)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入帐。
  第十三条 修缮和日常维护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人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四条 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帐价值。如调整入账价值,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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