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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总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均是国有资产,直属事业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条 总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理的办法。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体育事业任务、工作计划、技术条件和财力可能等情况,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三)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的物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八条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体育器材要与先行国际比赛规则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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