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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原因: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废止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91]体群字131号 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


  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全面管理,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完成读训双重任务,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为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委(79)教专字004号《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徇私舞弊,“走后门”入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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