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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做好境外新闻机构采访我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形势变化,实际已失效)

国家体委关于做好境外新闻
 机构采访我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国家体委发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体育竞技水平的提高,要求来华采访我国国内体育竞赛活动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常驻北京的境外新闻机构)日渐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体委批准对境外记者开放采访的国内竞赛活动,必须设立记者接待的专门机构,负责境内记者的接待工作,还应设立新闻中心或记者工作间(地点尽可能靠近比赛场地,并提供比赛有关资料和成绩公报等)。
  二、允许境外新闻机构采访的国内比赛,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重大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单项运动协会或组委会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赛后对运动队伍的采访,可参照国际比赛的办法,举行记者招待会。对政治问题原则上不予回答。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常驻我国的外国新闻机构赴北京以外地区采访,需要事先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常驻北京的境外新闻机构到外地采访国内竞赛活动,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比赛承办单位负责提供采访条件。凡由国家体委批准入境采访的境外新闻机构,各地体委按国家体委接待通知的要求妥善安排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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