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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
 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0日 财税[2003]51号)


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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