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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广东、江西省分局,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总局在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现决定选择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河北、广东、江西省分局(以下统称“各试点分局”)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试点工作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3月下旬开始,总局将在上述各试点外汇局陆续开始“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安装、调试、原有数据结转和对人员的培训工作。各试点外汇局接到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期间,各试点外汇局为纳入试点范围的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时,应当在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和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上同步操作,以保证出口收汇核销数据和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三、试点范围为:北京外汇管理部所辖的北京市市属出口单位、天津市分局所辖的全部出口单位、河北省分局和江西省分局所辖的省直出口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中心支局所辖的全部出口单位。
  四、“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设计了自动核销、批量核销、逐笔核销三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试点期间,各试点外汇局对经总局确认的自动核销企业,可按系统中确定的自动核销方式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符合批量核销条件的核销业务,可按批量核销的方式处理;对于其他核销业务,可按逐笔核销的方式处理。
  五、各试点外汇局应当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4—5名业务及技术人员专门负责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试点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总局经常司和信息中心备案。各试点外汇局应认真做好工作场地和试点所需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的准备工作,并督促自动核销企业尽快办理逾期未核销业务的核销手续。
  六、若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各试点外汇局应及时向总局反馈。业务问题与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核销处联系;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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