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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整顿罪犯外役劳动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整顿罪犯外役劳动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司发通[1996]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由于押犯持续增加,大批罪犯坐吃闲饭,不少监狱缺乏生产门路,经济十分困难,一些单位为缓解监狱经济困难,组织罪犯进行外役劳动,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监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考虑监管安全,大量组织罪犯进行外役劳动,甚至搞跨省、区的外役劳动或到省会城市搞外役劳动;有的还把外役劳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监狱以至大队,致使这些地区罪犯外役劳动点越来越多,管理越来越乱,屡屡发生罪犯脱逃和又犯罪案件,外役劳动点罪犯与当地群众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监狱作为专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声誉,直接威胁了社会治安,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反映强烈,引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应当明确指出,组织罪犯进行外役劳动与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任务和改造罪犯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尤其是在监狱财政保障体制已经建立,多数经费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坚决禁止罪犯外役劳动。但考虑到部分地区押犯爆满,缺乏生产门路,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经费尚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允许逐步收回外役劳动罪犯。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经费已经到位的省、区、市,一律不得再搞罪犯外役劳动。即使财政保障不到位的省、区、市,也不得搞跨省、区、市的罪犯外役劳动;不得组织罪犯到省会城市、大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小城镇的市区搞外役劳动。
  二、外役劳动点必须有必要的监管警戒条件,必须集中住宿。罪犯不得与民工混杂劳动,并保证罪犯每天有1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
  三、组织罪犯外役劳动应由监狱领导集体讨论,送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业务部门审查后,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局长批准。过去没有照这一程序审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监狱对外役劳动点必须进行经常检查,并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监狱应每月对外役劳动点进行一次检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每半年对外役劳动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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