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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六条“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三、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第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修改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五、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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