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7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修改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摘要,并按规定披露。”
  “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修改为“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增发招股说明书。”,并在此前增加“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摘要包括配股说明书摘要和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第三条“招股说明书”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删除。
  三、第六条“以免重复”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四、第七条第一款“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修改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修改为“必要时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