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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
 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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