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和专用安全要求标准以及产品标准确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必须在确定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二)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三)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