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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5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8号)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和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次部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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