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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2003]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决定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核算单位,均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2002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收支管理等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
  4、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6、财政部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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