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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风景名胜区标牌、标志的设立情况,风景名胜区的机构设置情况,是否划定了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检查。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建设部2003年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要求,二00三年在全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管理不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特别是标牌、名称、标志混乱的状况,通过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以标志、标牌整顿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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