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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票。其中,6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表决票。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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