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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30日 水利部水建[1994]391号)


  为积极推进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促进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努力推动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要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注意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的管理科学和经验,使工程造价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定额管理机构。水利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电力工业部、水利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水利水电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电力[1994]151号)精神,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规定。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造价管理单位概预算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应具有工程造价及其管理知识,能科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管理部门是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造价的专门机构,各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概(估)算的编报工作,积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曾于1989年以水建[1989]4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健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管理机构。到目前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成立了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尚未健全管理机构的水利(水电)厅(局)要抓紧研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尽快开展工作。
  三、加强定额编制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我部曾于1993年以水建[1993]182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26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要认真执行水建[1993]18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收取和使用定额编制管理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定额管理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物价部门的支持,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定额编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拒交定额编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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