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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撤销公证书应采用决定方式的函
(1991年3月21日 [91]司公字第6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外便字第001393号函及温州市公证处(90)撤字第002号公证书收悉。根据《
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
》第
54条
的规定,撤销公证书应以决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出具公证书的方式。请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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