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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
 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
 (1998年2月5日 [98]司公函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为维护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权威性、真实性,增强公证认证用纸的防伪功能等,外交部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我驻外使领馆统一启用防伪专用纸办理有关公证、认证业务。将启用的防伪专用纸为A4标准尺寸,内有满版长城水印图案,每页下部中央印有无色荧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专用”字样(用肉眼看不出来),左下角处印有八位数的红色荧光编号,字样与编号在紫外线照射下分别呈黄绿色和紫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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