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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铁路设施的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 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三) 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 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畔滋事、酗酒闹事;
  (六) 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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