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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令第三号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兽药的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进口兽药的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负责本辖区进口国家已注册兽药的审批工作。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复核试验工作,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兽药监察所对已进口的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登记、质量许可制度。未经注册并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不准进口。
  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或农业部申报,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条 凡进口兽药者,都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进口兽药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公布的《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收载的兽药,系已按照国家或国外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了质量复核试验,并准予在我国注册的兽药品种。

 第六条 进口兽药注册的要求、程序按农业部发布的《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业部在接到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兽药的全部材料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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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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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 19971225
2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19950301
3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98)[失效] 19980105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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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9970627
2 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199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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