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审计署令第二号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审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社会审计工作的管理机关为各级审计机关。

 第三条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审计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四条 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办公场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五)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成立审计事务所,应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审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第六条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包括: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
  (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
  (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审计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职。

 第七条 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失效] 19911009
2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作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51219
3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00621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报告的通知[失效] 19900313
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19920504
3 杭州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1116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