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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电力工业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21日 电审计[1994]377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我部各单位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工作已初见成效。为了巩固成果并使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现要求各单位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认真落实电经[1993]495号《关于取消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今年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继 续抓紧抓好,抓出更大的成效,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组织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班子,切实做好清理乱收费工作。 
  二、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范围和要求,原则上仍按我部电审计[1993]342号通知执行。现结合1994年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1. 各单位要按照部电经[1993]495号文规定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和部将要颁发的有关收费规定对现有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地清理和检查,不留死角;对去年清理过程中待研究的项目,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慎重界定;对手续不完备的收费项目要尽快完备;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 
  2. 除部宣布取消的项目外,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自行取消的项目,亦应检查其执行情况,并将结果报部。 
  3. 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随电费搭车与电无关的收费项目,电力部门也要在认真清理的同时,积极与地方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该取消的一定要取消。 
  4. 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做过细的工作,收费项目的名称要准确,内容要清楚,避免将合理的收费项目列入清理整顿之中。
  三、各单位请按附表要求认真填报。此项工作,务必在10月底之前清理完成,并将清理报告和填写好的附表汇总后报部审计局。部将组织检查督导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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