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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法律
 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电政法[1994]524号)


  《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实行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顾问队伍日益壮大,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统一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考核,已成为电力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目前,电力系统中有的单位已对本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颁发了工作执照。实践证明,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对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方便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均有积极意义。因此, 部决定统一颁发法律顾问工作执照,作为法律顾问与司法机关联系工作的身份证明和在电力系统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
  现制定《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可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附件:   电力工业部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合法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 能源部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和《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和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体制司负责落实。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执照颁发

  第三条 申领法律顾问工作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法律顾问工作;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本系统业务,并有一定的经营管 理知识;
  三、法律专业高等院校毕业或受过连续五个月以上的省、部级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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