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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将下列资料报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
  (1)申请进关的正式公函(手写或介绍信无效)。在公函中,必须写明所申请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3)“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付本存查。
  (4)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付本存查。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2.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核发给进口单位“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
  3.各级海关根据报关单据和“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放行。
  (三)海关放行后,进口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一定的比例将进口设备送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省(区、市)无委监测站以及其它委托的检测单位,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处理。
  三、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无委有关规定为依据。对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参照相应设备的国际相关标准执行。
  (一)型号核准设备检测程序:
  1.检测单位为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其它委托的检测单位。
  2.设备送检单位应持我办签发的检测通知书,到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其它委托的检测单位办理检测登记手续。
  3.送检单位负责将受检设备样品送交检测单位。若样品经确认属运输损坏,可重新进行抽样。
  4.送检设备应于明显位置标明其型号、生产序号、生产厂商名称。
  5.送检单位应提交该型号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性能、指标及电原理图;提交该型号设备最近测试报告副本,并说明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主要测试设备和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
  6.如有必要,送检单位应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派技术人员参加预测试。
  7.检测单位在受理检测后一个月内或完成预测试后二十天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写出检测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8.检测结束后,送检单位按规定交纳检测费,取回送检设备和领取检测报告。
  9.若抽取的设备样品经检测后有一台不合格,允许第二次抽样。抽样数量加倍,检测费据实核收;若抽取的设备样品经检测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抽样检测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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