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交国家无委办公室要求的有关资料。
  (2)提交的审核资料有变化,十个工作日内未报我办更改。
  (3)自接到送检样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将送检设备送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我办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
  (4)未提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我办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7.经审查合格的设备,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给生产厂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生产厂商将核准代码印在已核准设备的标牌上(正常安装时清晰可见)。
  (二)国家无委办公室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将对已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定期抽检,样机可从生产厂商、国内用户或市场抽取。
  (三)核发的核准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可办理延期手续。凡需办理延期手续者,须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办理。
  (四)型号核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撤消其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1.生产厂商申请时提交的资料有变化又不办理变更手续。
  2.该型号设备技术性能、技术参数、电路、结构及功能发生变化又不办理变更手续。
  3.一个月内未将我办所要抽检设备送交我办。
  4.抽检该设备核准项目不合格。
  5.核准证超过有效期。
  (五)国家无委办公室定期将已核准及撤消核准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及生产厂商向社会公布。
  (六)生产厂商负责保证所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质量。
  二、国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手续。
  (一)在向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表及下列文件报国家或当地无委办公室审核:
  1.申请进口的正式公函(手写或介绍信无效)。在公函中,必须写明所申请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如果进口单位是最终用户,还须提交频率台(网)批准文件。
  2.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各级无委办公室审查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1993)国无办技字第168号文中规定的“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二)在设备入关前,按下列程序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