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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996年1月30日 国无办频[1996]18号)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进口规定》),国家无委会办公室制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各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外国生产厂商(以下简称生产厂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按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1.由申请单位填写“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提交下列文件(中文或英文):
  (1)生产厂商法人证明文件。
  (2)关于生产厂商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等情况介绍及所申请设备型号在国外获准情况(有法律证明文件)等资料。
  (3)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商还需提交生产厂商指定授权代理的法律证明文件,若厂商有多家代理商为其代理某型号设备只能授权其中一家为其办理该设备型号核准证(需有委托办理核准证明文件)。
  (4)该型号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包括频率容限、杂散发射及接收机的灵敏度、接收机带宽、邻道选择性等。
  (5)设备的清晰照片(包括整体及前后面板)、结构尺寸及标牌。
  (6)该型号设备最近测试结果。
  3.在审核过程中,提交的上述资料有变化,自递交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我办更改,并需提交改变原因的文字说明。
  4.以上材料经国家无委办公室审核后,以函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提供不少于20个该型号设备生产序号,我办从中指定2—5台样机,申请单位将上述样机送到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其它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束后样机运回,(所有费用自理)。如果设备体积过大不宜送检,由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我办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厂商商定测试方案。
  5.申请单位将测试报告原件送交国家无委办公室。
  6.在审核过程中,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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