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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
 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
 (教高[1991]7号 1991年3月1日)

  培养目标
  普通高等工程专科教育培养能够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获得工程师初步训练的高等工程技术应用性人才。
  学生毕业后主要去工业、工程第一线,从事制造、施工、运行、维修、测试等方面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工作。
  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基本政策,关心国内外大事,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其他错误思潮有辨别和抵制能力。
  2.懂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了解我国基本国情,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能同工农结合,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3.具有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的理想,有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实干创新和集体主义精神,受到初步的国防教育和训练,热爱劳动、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具有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与良好的道德品质。
  4.掌握为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强的实用专业知识,一定的相关工程技术、技术经济及管理知识。
  5.具有为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所必需的制图、运算、实验、测试、使用计算机等基本技能及较强的基本工艺操作技能,有分析解决本专业一般工程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和自学能力。
  6.学习一门外国语,具有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7.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健康。
  8.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心理品质及一定的美学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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