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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
 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教高[1991]7号 1991年3月1日)


  为了推动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教委对高等工程专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关于国家教委要“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教学文件”的要求,我委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组织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制订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试行)》两个文件,现印发全国试行。
  这两个文件,是根据国家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要求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总结多年来高等工程专科教育的经验,并针对当前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试行)》是国家对高等工程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总要求,明确了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中专教育在人才培养规格上的区别,是确定工程专科各专业具体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的基本要求、组织安排教学工作和教学内容、检查与评估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工程专科教育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普通高等学校制订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试行)》是为实现工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依据“学校有权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从教学计划的制订原则和总体设计方面制订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并作为国家教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与评估各校工程专科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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