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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通知
(教成[1991]4号 1991年3月14日)
最近一个时期,个别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无视国家有关规定,仍在擅自向学员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制止乱发毕业证书现象的蔓延,我委重申:未经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一律不得擅自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拒不执行这项规定的学校或直接责任者,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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