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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土地证书印制授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国土资发[20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土地证书印制有关规定,杜绝印制、发放假土地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执行《若干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自主选择取得《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的厂家,经部授权后,统一印制土地证书。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订购。对擅自印制、购买的土地证书,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其无效并责令销毁。
  二、全面清理检查土地证书印制、使用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若干规定》及《土地登记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土地证书的印制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擅自印制、购买的假土地证书坚决清理,已经发放的假土地证书,要免费予以更换,尚未发放的,要及时销毁。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各地将检查结果于年底前上报部。部将对有关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追查来源,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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