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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1989年8月1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以下简称教育电视台、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小功率教育电视台频道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教育电视台、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条 各地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贯彻“小功率,多布点”和“谁建站、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教育的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范围建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电视台;
  (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电视收转台;
  (三)教学单位可建立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

  第四条 教育电视台、站的任务:
  (一)教育电视台可以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电视节目,并可制作、播出适合当地教育需要具有地方特点的教育节目;
  (二)教育电视收转台可收转中国教育电视台、地方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节目,不自制教育电视节目;
  (三)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只接收或收录、复制中国教育电视台、地方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节目;
  (四)教育电视台、站播出的节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播出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并应按其服务范围和对象,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选择、组合、编排教育节目,按照教育对象合理调整安排播出时间;
  (五)凡需接收外国卫星电视教育节目的院校,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方可接收指定国家卫星播出的特定教育电视节目。收录节目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只做内部参考,不准复制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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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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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站管理的通知 19940716
2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0617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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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7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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