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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
  二、具有担任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熟悉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科研、生产、生活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总会计师由校(院)长提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任命。总会计师免职或调动,亦按同样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总会计师任期届满前,由原任命和批准机关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总会计师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和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总会计师在任期内因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原任命和批准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业绩之一者,由校(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制止违法乱纪行为,使国家免遭重大经济损失;
  二、积极进行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经济、财务管理、审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克服损失浪费现象和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比较显著;
  三、采取有效措施增收节支,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对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做出较大贡献;
  四、培训财会、审计人员,提高财会、审计队伍素质和学校财经管理水平,成绩显著;
  五、组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过错,应当区别性质和情节轻重,由校(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视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指使或纵容学校有关单位获取非法收入、偷税漏税和进行其他违法经济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玩忽职守,对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挥霍浪费公共资财等行为不检查、不制止、不纠正,使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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